中国雕塑学会发表时间:2021-01-02 14:21 发展历史编辑1、1995年5月学会会刊创刊,初刊时名为《中国雕塑学会简讯》,2002年改版成彩色版,定为双月刊。2003年第一期起更名为《雕塑家通讯》。 2、1995年10月至2000年3月,经文化部批准,学会先后组织了9批共200多位雕塑家自费赴俄罗斯、法国、意大利、芬兰、瑞典等国进行艺术考察和学术交流。 3、1998年10月-1999年5月,与首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会共同主办《城市雕塑与环境艺术系列讲座》,共10讲。 4、2000年10月和2002年6月,两次组织雕塑家赴日本大分县参加《第五届大分亚洲雕塑展》和《第六届大分亚洲雕塑展》。 5、2002年3月,与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顺德城市景观方案展》。 6、2002年6月-2003年9月,主持完成山西省大(大同)运(运城)高速公路沿线景观雕塑建设。 7、2002年9月,以艺术指导单位的身份参与筹备、组织《2002中国北京·国际城市雕塑艺术展》。 8、2002年9月-2003年6月,与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共同主办了一期研究生主要课程班。 9、2003年7月-9月,与中国美术家协会雕塑艺术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合作,先后在克拉玛依市和北京市举办《中国雕塑精品展》。 10、2003年8月,在上海主办《公众语言——2003对公共艺术的观察》学术活动。 11、2003年9月23日,担任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建设厅共同主办的《2003中国福州·国际城市雕塑艺术展》的艺术指导单位。 12、2003年9月26日,与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首届“太行风”中国焦作城市雕塑艺术展》。 13、2003年11月,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美术家协会雕塑艺术委员会共同主办《中国雕塑精品展·天津展》。 14、2003年12月-2004年9月,受南昌市人民政府委托,为南昌市“八一广场”设计、制作大型组雕《八一广场军史浮雕》,在建国55周年前夕建成揭幕。 15、2004年初-9月,受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葫芦岛市飞天广场暨广场大型组雕”的整体设计、制作任务,在建国55周年前夕建成揭幕。 16、2004年2月-8月,先后在北京、上海、青岛举办《五、六十年代的年轻女性——新中国第一代女雕塑家邀请展》。 17、2004年6月,与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美术馆共同主办《程允贤、程兵父子雕塑作品联展》。 18、2004年7月,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共同主办《第七届中国长春国际雕塑作品邀请展暨秘鲁千年文化展》,这是中国雕塑学会第一次以主办单位的身份参与这项展事。 19、2004年7月,与中央美术学院、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临沂红色雕塑创作之旅》大型雕塑专题活动。 20、2004年9月,在北京、淮北等地组织了一系列纪念人民艺术家、中国现代雕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中国雕塑学会的创始人和第一任会长、雕塑艺术大师刘开渠诞辰一百周年活动。 21、2006年6月,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艺术研究院、新加坡创新国际咨询联盟联合主办《“中国郑州国际城市雕塑艺术年”首届国际雕塑精品展》。 22、2007年3月,与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上海世博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主办《雕塑与城市的对话――2007迎世博,上海国际雕塑年度展》。 建设宗旨编辑中国雕塑学会旨在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雕塑艺术工作者,繁荣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我国雕塑艺术水平。 团体会员编辑中国雕塑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中国雕塑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现有全国各省市(包括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个人会员近千人。中国雕塑学会下设办公室、创作展览部、会员工作部、对外联络部、学术研究部、公共艺术部、事业拓展部等七个职能部门,负责学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办有双月会刊《中国雕塑》和中国雕塑学会网站;还将定期举办“中国雕塑大展”,积极推进中国雕塑艺术作品在海内外的收藏与社会推广工作。 组织期刊编辑《中国雕塑》创办于2007年,到2011年12月为止已经出了26期。该期刊以丛书的形式,始终保持严肃的学术态度,研究和探索我国雕塑创作,繁荣雕塑事业的重大学术问题,为我国当代雕塑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组织章程编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雕塑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Sculpture Institut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雕塑专业工作者和从事雕塑相关的专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民主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中国雕塑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新时期社会主义文艺方向,坚持二为方针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雕塑艺术工作者,繁荣雕塑创作,推动学术研究,促进对外交流,提高我国雕塑艺术水平;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指导雕塑家从事国家重大题材的雕塑创作活动,鼓励和引导雕塑家进行雕塑专业领域内的探索和创新,支持和参与城市雕塑、公共艺术项目的策划与实施。 (二)积极开展对传统雕塑、现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发展的研究,关注国内雕塑热点和国际雕塑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和不同形式的理论研究活动。 (三)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雕塑人才。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性展览,推力作,树名人;积极参与国际有重要影响的展览和交流活动,扩大国际声望与学术影响。 (五)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学会专业刊物,策划、组织、出版有关专业著作。 (六)开展中外雕塑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中国雕塑艺术,弘扬中华文化。 (七)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的信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雕塑建设、作品展览及相关雕塑活动的指导与咨询。 (八)为会员提供雕塑艺术领域内涉及侵犯著作权等相关法律的咨询和法律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申请人独立创作的雕塑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展览三次以上者,或虽不足三次,但其中一次获奖者; 2、申请人作品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并有较大影响者; 3、申请人作品被国家级美术机构收藏并有较大影响者; 4、申请人作品参加重大国际展览和比赛获得好评者; 5、从事美术史和美术理论研究工作,有架上雕塑、城市雕塑及公共艺术相关专业著作、译著,在国家级专业性报刊上多次发表影响较大、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者; 6、多年从事雕塑教育、雕塑管理、美术编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者; 7、从事建筑、园林、景观设计等与雕塑有关领域的工作,对雕塑事业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者。 (五)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雕塑艺术的创作、设计、教学、管理、制作单位与雕塑艺术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接受本团体艺术指导、业务培训的权利; (七)在本团体艺术刊物上发表作品、论文的权利; (八)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业务咨询的权利; (九)有关雕塑艺术行业内的法律咨询和请求援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团体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学会所有财务工作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